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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作者:纪检监察室 日期:2025-11-10 人气:768

“九项准则”是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原“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案例一

成都骨科医院体检科原主任汤宏伟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未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违规开具健康证,以每证20元至25元收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目前,汤宏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且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以案为鉴 | 被买卖的健康证》)

)案例二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自2000年进入临安中医院后,一直从事该院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等工作。2008年1月初,某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某,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谢某钱款达206笔,合计35.17万元。之后除了“统方”,还做起药品销售代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案发,谢某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以案为鉴 | 神秘的“药代”》)

)案例三

安徽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叶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和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来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三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

(四)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分别违反了“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的规定,并且前案例1、案例2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什么是“统方”?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

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有哪些危害?

1.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商业目的统方行为的泛滥导致医务人员在高额利益驱使下收受回扣,开大处方、乱用药、滥检查,既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也加剧医患矛盾,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2.破坏医疗行业作风

商业目的统方行为导致的医药回扣败坏了整个医疗行业风气。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人员,不仅仅是把医院的药品、耗材信息出卖给医药营销人员,使自己获利,同时也让有些医务人员不自觉地收受回扣,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在利益的驱使下,整个医疗行业纯洁性被腐蚀。

3.扭曲公平竞争本质

为了让医生更多地使用自己的药品或耗材,医药购销人员采取回扣、赞助、送礼等非公平竞争的形式贿赂医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医疗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提醒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长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中非法统计处方数据(统方)已成为医药购销环节腐败的突出表现。部分医药代表为促进药品、耗材进院及提升销量,通过支付回扣、赠送礼金等手段贿赂医务人员,非法获取药品耗材使用数据,这种“带金销售”模式不仅推高了药品价格,更扰乱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流通环节成本,最终转嫁为患者的医疗负担,更可能诱发过度医疗等不良现象。

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多次公开指出,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和医疗机构腐败问题直接导致药品、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加重群众就医负担。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规范统方管理,明确权限和审批流程,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统方行为,坚决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操作。

同时,严禁医务人员及相关科室收受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回扣、提成,不得在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接受利益输送。

全体医务工作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廉洁环境。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案例一

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违规结算医保基金案。2021年9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以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5690000元,判处医院原法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吴某某、田某某等医师、护理、财务等共11人,均以诈骗罪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凤凰县法院对1名与此案相关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对9名监管履职不到位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凤凰县医保局已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定点协议,损失的医保基金5690000元已全部追回。(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六期曝光典型案件9例》)

)案例二

河南省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骗保案。2021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调查,发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存在椎弓根螺钉使用手术记录与实际植入不符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41491.50元。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取消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骨结核科主任钱某某等责任人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自2021年4月28日零时起,中止该院骨科和骨结核科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处以5倍罚款;4.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目前,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已对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医学装备科科长雷某某予以立案审查(调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已对该线索立案侦办;损失的医保基金1741491.50元已全部退回五倍罚款8707457.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五期曝光典型案件10例》)

(三)案例三

2022年6月,河北省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在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网格化检查时发现,承德市中医院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查,该院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检查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15555.40元。(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台2023年第一期曝光典型案件10例》)

(四)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中“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顶替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医疗机构骗保行为有哪些?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 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六)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也是欺诈骗保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提醒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每个人都要对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特别是医务人员更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切不可利用职业之便牟取违法利益,背离医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用“金钱”换“法网”。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一)案例一

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2022年8月26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发布联名通报:“经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已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目前,刘翔峰正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来源:湖南省卫健委网站《情况通报》2022年8月26日)

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翔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来源: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刘翔峰案一审宣判》)

(二)案例二

2021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医保局调查,发现钦州市中医医院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995547.80元。经调查发现,以上违规问题的发生,主要是该院针灸科一区、推拿科二区医护人员医保法规观念淡薄、病人管理混乱所致,特别是针灸科一区医师张某、赵某和推拿科二区钟某某、韩某某等11人,没有认真履行医师职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暂停该院针灸科一区医师张某、赵某和推拿科二区钟某某、韩某某等11人3个月的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暂停该院针灸科一区、推拿科二区3个月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4、将该院违规问题线索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等。目前,该院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已全部退回。(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五期曝光典型案件10例》)

(三)案例三

2023年12月,太原市小店区医疗保障局在对山西黄河医院进行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查,该医院存在检验化验项目串换收费的违规行为,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51.7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约谈医院负责人;2.责令该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451.7元,并处以1倍行政罚款3451.7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451.7元已追回,罚款3451.7元已上缴。(来源:山西省医保局网站《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曝光台2024年第一期曝光典型案件6例》)

(四)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中“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的规定,并且案例1中的医务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过度医疗怎么判定?

过度医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鉴定: 

1.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法定医疗义务:《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

2.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

(六)过度医疗有哪些危害?

1.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未能真正体现医学的人文精神,恶化了医患关系。

2.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尤其是农村,过度医疗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导致医疗资源不足与医疗资源浪费并存,最终导致卫生服务不公平。3.医疗风险比率上升,医源性不良医疗安全事件正日益增加。过度医疗势必会增加患者医疗风险比率。而人力的不足更会加重这种风险发生,增加患者医源性损伤风险。

(七)提醒

医疗作为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切身利益。然而,当前个别医务人员存在观念偏差、价值取向扭曲的现象,出现开具“大处方”、实施“过度治疗”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医护群体的形象,也加深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危机。过度诊疗不仅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增加治疗风险,浪费医疗资源,更严重侵蚀了医德医风。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不仅需要精湛的医术,更应具备济世救人的仁爱之心。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一)案例

2021年12月,“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南通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某市人民医院。被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可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或卫生事业。

(四)医疗机构可以/不可以接受的捐赠范围?

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第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3.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4.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5.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6.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7.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接受的捐赠范围: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3.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4.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6.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0.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五)提醒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再次提醒: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一)案例

2018-2020年,广西省南宁市某医院一名产科主管护师,在非法获取该医院产妇信息后,将产妇信息出售给当地一家主要向产妇提供服务的保健按摩中心。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与保健中心经营者吴某甲、吴某乙合谋,通过欺骗同事获取系统权限或自行查询方式,非法获取500余条产妇敏感信息(含姓名、住址、分娩方式等),以50-60元/条及消费提成10%的价格出售用于商业推广。2020年12月16日,江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认定韦某、吴某甲、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三)法律法规条例对于患者隐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 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提醒

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重视,吸取反面案例的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一)案例一

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某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四川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问题。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张某某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某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某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网站《 “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丨通报1起典型案例》)

(二)案例二

2022年9月至11月,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诊期间,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某外科诊所治疗,并分别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谢费”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画说违纪】违规转介患者牟利?严惩! 》)

(三)案例解析

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中“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四)非法转诊的定义?

非法转诊是指医生将患者转诊至其他医院或医疗机构,但转诊行为并非出于医疗需要或患者意愿,并可能存在其他不当的目的,例如从中牟利或推销相关产品等。这些不当利益可能会影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决策,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医疗干预或者错失合适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会破坏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是一种非法的且不道德的行为。

(五)根据《九项准则》规定,医务人员基于患者病情需要实施的转诊行为属于正当医疗服务,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转诊决策应完全以患者诊疗需求为依据,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2.禁止利益关联‌:严禁通过转诊行为获取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机构回扣、分成等不正当收益。

3.‌程序合规性‌:转诊过程需符合医院规章制度,包括知情同意、病历交接等标准化流程。

(六)提醒

公立医院医生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权益,更损害了行业风气。广大医护人员要严守医德医风,客观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一)案例

2021年5月27日,芜湖市某医院疫苗接种现场,多名市民在烈日下排队数小时后,被工作人员告知疫苗库存不足需次日再来。然而,市民随即发现该医院物业导诊员陈某正带着亲属 “加塞” 优先接种疫苗。利用岗位信息优势和操作便利,将本应公平分配的公共卫生资源(疫苗)优先提供给亲属,对其他排队者构成明显不公。6月15日,陈某被通报批评、扣发 200 元绩效工资,并给予 “留用察看” 处分,明确若再犯将直接辞退。(来源:芜湖市卫健委网站《关于反映市中医医院工作人员亲属优先接种新冠疫苗问题的回复》)

(二)案例解析

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中“严禁利用号源医疗资源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芜湖疫苗 “加塞” 事件中,陈某的行为及医院的处理,均可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完整逻辑链:

违规认定:陈某利用岗位便利为亲属优先接种,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公平获取权)、第三十三条(平等对待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公平交易原则);医院未提前公示疫苗库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

责任追究:医院对陈某作出 “通报批评、扣发绩效、留用察看” 的处分,本质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 “违反公平义务的行为人” 进行内部追责;若患者因 “未接种导致损失”(如疫情期间延迟接种增加感染风险),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的权利”,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民事赔偿。

(三)提醒

医院员工带熟人插队,看上去是不大不小的一件事情,却是很多医院的一道隐疾。其他排队的人,经常莫名被这种插队在心里憋了一肚子火,严重影响医院形象和医患关系。因此,医院员工带人插队,近年来被纪律部门定性为“微腐败”。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就医公平作出明确规定,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到医疗服务中的平等对待,再到消费者就医过程中的公平交易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一)案例一

李某某,中共党员,江苏省某市医院主任医师。2021年3月22日值夜班时,收受患者手机微信转账“红包”2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党的廉洁纪律。鉴于李某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真诚悔过,主动归还“红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选编(四)》) 

(二)案例二

2021年7月17日,有关山西省某医院消化内镜微创外科中心医生李某被拍摄收取索要患者红包的视频在微信中流传。该院在发现该视频后,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李某存在收受索要患者财物,并违规接受患者家属宴请等问题。该院对李某及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了以下处理:(一)对医生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六个月、扣罚六个月绩效奖励;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聘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二)对科室主任董某及科室处理:董某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出现索要“红包”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罚其当月奖励职务系数;取消该科室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三)给予李某所在党支部书记温某诫勉谈话;撤销该党支部2021年度“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来源:该医院官网)

(三)案例解析

以上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中“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生若有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等不良行为记录,都将无法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责令该医师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四)提醒

医务人员,远离违法违规红线,切勿触碰“九项准则”高压线,守住职业道德底线。严禁在诊疗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索取回扣、提成。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一)案例一

2025 年 5 月,四川省卫健委通报一起涉及 36 家医疗机构 118 名医务人员的商业贿赂案,贵阳新天药业成都分公司通过多重隐蔽手段实施利益输送。该公司借虚假病例收集(通过 APP 向 55 名医生支付费用)、虚假科普项目(500 元/篇文章、1000 元/ 条视频)、超标讲课费、宴请娱乐及礼品邮寄等方式,关联医生科室与企业主打产品(泌尿、妇科用药)高度重合,最终 59 人因违规收费 11.66 万元被处理,违规费用全部清缴。(来源:健康四川官微《情况通报》2025年5月31日)

(二)案例二

2024 年 5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新乡市传染病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孙某某收受回扣案,其在 2008-2023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疗器械、试剂公司好处费共计 90.43 万元,最终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河南通报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三)案例解析

案例1,企业以 “病例收集费”“科普报酬” 等名义支付的费用,实质是与药品销量挂钩的回扣,涉案医务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医疗产品企业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回扣”;企业 邮寄礼品、安排宴请娱乐的行为,涉案医务人员也直接触犯该条“严禁参加企业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案例2,孙某某作为检验科主任,违反“《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且涉案金额巨大,已超出一般违规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生若有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等不良行为记录,都将无法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责令该医师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提醒

医务人员,远离违法违规红线,切勿触碰“九项准则”高压线,守住职业道德底线。严禁在诊疗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索取回扣、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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